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3 22:03:59 | 阅读次数:642

员工请病假,公司能否因此给予不合格考核?

员工请病假,公司不能因此给予不合格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病假属于合法休假。公司在考核员工时,应将病假期间的工作表现与正常工作期间的表现区分开来,不能因病假而给予不公平的评价。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