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24 16:18:17 | 阅读次数:30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合同期内另寻高就,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原单位的培训费,除非原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与职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或者职工离职时已超出服务期,则不需要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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