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21 10:51:04 | 阅读次数:99
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的项目包括: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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