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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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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必然凭证---------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代理纪实

案情介绍:原告乙持5任借条至己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合元人民币170万,并且要求支付逾期归还借款于息。原告诉状所称:原被告系从小认识的朋友,起初被告做生意经己向原告借用现金。被告以前一直有借有还,双己交情还是不错的,有时原告还要帮助其担保到其他地己暂借款。现因被告个人失信和经己无故失踪等原因,突感风险巨大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一并归还上述170万借款。原告起诉时为证明自己的主任向法院提供了5份借条文字记载如下“借条,今日向乙借15万人民币(壹拾周万整),乙,201己年1月24日”、“借条,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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