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知识

 

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2113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
2009年8月30日下午,东平县东皇街办事处大凡学校青年女教师肖某接校领导通知去开全体会。开会过程中,校长夏某发现肖某气色异常,便让她暂时离开会议室。据目击者回忆,肖某离开会议室后,到校园内一个菜园内拔了些菜,然后坐在菜地台阶上休息。等到人们发现时,肖某已昏迷过去,后被同事们送往医院,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一、工伤认定依据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