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5 9:23:19 | 阅读次数:565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常通过邮件、公告栏、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
上一条: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区别?
下一条: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有异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