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0 9:26:11 | 阅读次数:655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在此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由员工个人承担,在工资中扣除即可,工资不够扣的就让员工自己补齐。
上一条:新员工保险缴纳延迟与意外险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