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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0 9:13:33 | 阅读次数:627

单休制下的工资与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并没有硬性规定公司必须执行双休制的,所以因为公司实行单休要求企业发周六的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劳动法是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加班时间的。

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以此作为指导,如果40小时/6天=6.67小时/天,也就是说公司如果安排每天工作时间小于等于6.67小时,那么每周单休也是合理的。

如果每周6天,每天超过6.67小时,那么就需要支付加班加点的费用。

关于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

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还有一点,要看公司申报的是标准工时,综合工时还是不定时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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