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9 10:01:18 | 阅读次数:816
根据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故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可以将这些处罚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转换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劳动者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