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8 9:06:26 | 阅读次数:567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 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 2008 年 1 月 1 日为分界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下一条: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