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5 15:05:53 | 阅读次数:11551
我国《工会法》第 22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下一条:被派遣员工有权参加工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