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51:20 | 阅读次数:806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 “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 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因此, 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行为即不 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 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上一条: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