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50:07 | 阅读次数:759
现实生活中, 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 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聘用合同。因此, 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 也很难依 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上一条:什么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