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49:37 | 阅读次数:767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 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下一条:什么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