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16 9:16:42 | 阅读次数:251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下一条:员工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