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1 9:48:46 | 阅读次数:277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怎么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相关账户资金,并划转相应资金。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