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8 7:19:20 | 阅读次数:622
自我派遣是指企业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将本企业的一部分员工转移到该子公司名下,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回派到原企业工作。这种模式下,表面上看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与子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但实际上仍受控于原企业。
自我派遣的主要动机可能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直接雇佣员工的一些限制,如工时、社保缴纳、解雇保护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或者是为了灵活调整用工规模以应对市场变化。然而,由于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此类行为持审慎甚至禁止态度,认为其有悖于劳务派遣制度的初衷,存在逃避雇主责任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