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231

团体保险免责的情形

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伪造公司业务专用章、私印保单并进行销售,作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其在营销部购买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是真实的,保险公司营销部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团体保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