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251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分析



[案情]


盛*与荣**于200G年7月7日在Q市K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债权的享有及债务的清偿进行了约定。家庭财产分割情况如下:1、座落于K区晒光坪56号的精装修房屋1套及相应家电、家具归女方盛*所有。Q大学柏树己11号集资房1套及相应家电、家具归男方荣**所有。2、各自的衣服、书籍归各自所有。3、除上述财物外,其它财物归男方荣**所有。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清偿情况如下:1、共同债务为借、贷款共17.5万元(一是还盛*借款1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