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941

门卫在本单位门口猝死算工伤

2014年2月16日凌晨6:30时,原告黄某的丈夫王某在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口因疲劳过度突然倒地,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死者生前系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卫职工,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事发后,原告根据劳动法向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死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认定王某突然倒地猝死为:视同工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东阳纸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2690元。
一、工伤认定时间是否有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