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3643

公司股东全部死亡 继承人难逃清理之责

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某出资30万元,季某某出资2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于2012年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2012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儿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两人开办的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蒋某某等三人为索要借款,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