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关联知识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941

为买方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万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其代垫款

2013年5月8,万某与交大银行、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被告万某向该行借款185 0000元,用于向原告购买挖掘机,贷款期限36个月;原告作为被告万某的保证人向该行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万;被告万某作为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价值为2 400 000元的车辆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即上述购买的车辆。

上述合同签订后,交大银行支行依约放贷,被告万某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承担保证责万,代替万某向银行还款429 124.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