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保险知识 | 阅读次数:2426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张某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诉称李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李某带着一审法院的诉状和法律文书找到律师所并委托某某律师办理本案。接受此案后,律师们分析了原告诉权的合法性,向法院复制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原告诉权所依托的权利基础与被告实际使用的企业标志具有明显的差异。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被告使用的企业标志中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而且文字和读音完全相同。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问题也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即:一般企业标志中含有
上一篇:新规之下投保健康险方略
下一篇: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