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知识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3169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南京并购律师,私人律师服务,南京企业律师

【案情】

    2001年2月9日,G公司、F公司及K公司签订合同和章程;设立H公司。根据三方签订的舍同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l4∞万4,由G公司出资7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F公司出资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K公司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其中K公司的出资额由G公司和F公司按其各自占注册资本相应比例代为垫付,并与各方出资同期缴付。同月,H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2年9月7日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