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6327
案例
袁某是甲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袁某以自己名义与乙服装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两台,总价100万元,价款在半年内付清。10月,甲公司便向乙公司交付了两台设备,但至2009年3月,乙公司仍不付款,甲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辩称:该合同系袁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而且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销售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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